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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7年08月18日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中能正常、安全、有效地使用,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要经常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要经常进行检查和认真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本部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二)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而使用仪器设备;

(三)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零部件;

(四)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五)仪器设备外借,长期不归还,造成事实上丢失;

(六)出国、出差途中所携带仪器设备在车、船、飞机或旅店被盗;

(七)将设备挪用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八)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的。

第四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经核实确认可免予赔偿。

(一)正常操作使用,由于设备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等特殊条件下造成损坏、损失;

(二)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过了正常使用年限,自然损耗、损坏;

(三)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停水、停气、雷击等),造成意外损坏;

(四)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第五条 学院职工调离或退休前应将所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尤其是工作和生活两用仪器设备)移交给所在部门。如果调离或退休前未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将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仪器设备丢失事故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的责任区别。

(一)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坏、丢失者和挪用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个人赔偿;

(二)因部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防范不严者,由部门赔偿;

(三)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学院,造成损坏或丢失者,须加重赔偿;

(四)属于被盗并有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可以酌情相应减少或减免赔偿;

(五)属于多人保管,共同负责者,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上述情况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一)仪器设备在折旧年限以内,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额=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折旧年限

(二)仪器设备超过折旧年限,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赔偿。赔偿评估价值不低于原值的10%。

(三)折旧年限如下:

折旧年限:电子产品类8年

仪器仪表类15年

机械类20年

(四)对于电脑、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打印机、移动硬盘等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器材,不论公用或配备给私人保管使用的,如丢失、损坏或挪作他人私用者,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属于藏匿不交者,除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八条 赔偿处理程序

(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所在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计算赔偿金额),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报主管院长。除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由责任人书面报告损坏或丢失原因,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写出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再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设备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赔偿金额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的赔偿处理,应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赔偿的权限

(一)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对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情况核实后,计算和认定赔偿金额,赔偿责任人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财务处收到缴款后,开具缴款收据。缴款人凭缴款收据到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的销帐手续。

(二)所有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金直接进入学院财务帐。

(三)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人,经过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处确认赔偿金额后,应于两周之内把赔偿款项缴入学院财务处。对无故拖延者,按每天赔偿金额2%追缴滞纳金;拒绝赔偿处理者,学院将予以通报,并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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