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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08月18日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院合法权益,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院国有资产产权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类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 资产的分类及内容

第六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分为: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利益的资产,包括学院院名的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资产管理实行二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统一对学院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或单位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负责。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学院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和实验室工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院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负责建立好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账户并加强管理,定期普查、通报结果;作好包括学院土地、公有住房的产权、各种仪器设备、家具、文物以及陈列物等资产的验收、建卡、建账等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纠纷。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和各类物资统计上报工作。

(五)负责学院各类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利用,促进资产有效使用与优化配置;负责学院资产的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管理。

(六)负责学院各类设备的采购工作。

(七)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入库、清资查账、调剂和报废,评估投资效益以及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报批、拟订合同及其它相关工作(含国外捐赠)。

(八)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前论证。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或单位为二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院资产归口职能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以下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其资产管理职责如下:

各处(系、部、所、馆等):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屋、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使用管理。

图书馆:负责馆藏图书资料的管理;负责字画、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产收益的管理。

科研处:负责学院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管理,包括学院院名的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后勤处: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基建工程和公用房屋的维修及水电设施、道路、室外构筑物、园林植物的资产的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协同资产管理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资产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新增加资产均须严格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物资设备验收实施细则》到学院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须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或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产宏观管理,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须确定一位部门领导负责领导和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院内部门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部门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学院所属各部门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各部门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部门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报资产管理处核查后方能去新部门任职;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未完成,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院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报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及以上资产出租、出借须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同时报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院财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院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占用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结构及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院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院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报告,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和权限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均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至资产管理处,并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五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理;五万元及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报院长批准后,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后处理;二十万元及以上资产处置须报湖南省财政厅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书面报告、证明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院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须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及所属部门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学院所有,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院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和清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告及表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报表格式及内容做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清查。学院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对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院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学院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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