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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7年08月18日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实验中心、分室、训练室、功能室、操作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活动场所,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学院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改善实验条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优化整合、资源共享、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教学队伍是高校教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师德修养好,实验教学技能强、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教学队伍。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完善和更新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实验辅助教学系统软件、实验教学网络等教学资源建设,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增加综合性、设计性与研究创新性实验比例,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以实验教学为主,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改善实验环境,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改造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按规定定期校验,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套数不低于5套,基础课达到1人1组;专业(技术)基础课2人1组;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实验室主任必须由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同等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同时应有3名以上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由系和公共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我院的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基础实验室是指以承担公共课、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以承担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正式确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

第十八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系部(部门)实验室和公共实验管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功能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功能室不独立对外开展业务。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学院统一领导,院、系(部门)和公共实验管理中心两级管理。学院由分管教学和资产工作的院长负责全院实验室工作,资产管理处是主管全院实验室的职能部门;系部(部门)和公共实验管理中心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共实验管理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系部(部门)由分管教学的主任(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门)所属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内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实验室认真执行。

(二)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与评估。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含经费预算)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经费的预算,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负责审定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调度工作;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教务处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实验教学工作任务、实验室的评估检查、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工作。

(六)协助学院和人事部门一起做好专职实验人员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及审核专职实验人员的工作量。

(七)协助学院和人事部门一起做好专职实验人员定编、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及岗位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属于学院财产,实验室有管理责任和使用的权力。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本室仪器设备每学期进行一次清点和检测,平时要定期地进行维护,台件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实验室物资应分料、分类、定室、定柜合理存放。化学药品应单独存放,不许与其它仪器一起存入库房。对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有毒物品要设专柜并隔离存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开学前,将本学期开设实验课所需要的器材准备好,在实验开出前一个星期;完成仪器设备的调试、检查工作。每次实验后,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理,并作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因违章或玩忽职守造成仪器设备、物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控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工作在辐射、噪声、毒性等环境的人员,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毒、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我省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值日制度和严格的考勤制度。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实验室各项管理,按照我院制订的与本条例配套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系属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系部推荐,报人事处、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学院聘任或任命。院级或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公开选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同等职称)以上人员担任。院级或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同等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协助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和检查执行情况;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制定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实验室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充实和调整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开出实验的学生人时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综合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实验室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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