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指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等。
第三条 各部门按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分类及时提交本部门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申请。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维护与维修申请的审核。资产管理处组织协调全院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并管理维护与维修经费。
第四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常规维修和力所能及的维修工作,尤其是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精心维护,并做好维护与维修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组织和鼓励有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应采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组织的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如果是教职工和学生承担,在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完毕并且验收合格后,视其维护与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劳务费。归口资产管理处组织的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仪器设备所在部门不得擅自进行维护与维修,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否则,一旦损坏,照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七条 归口资产管理处组织的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申请程序及验收是:
1.需要维护与维修的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资产员按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分类详细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有详细的维护与维修条目、经费预算。
2.资产员将填好的《申请表》交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核实后送本部门分管资产负责人、行政一把手签字认可,然后按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分类分别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需签署明确的意见。审核后的《申请表》送交资产管理处。
3.资产管理处接到《申请表》后,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损坏程度和故障原因以及零配件供应、维护与维修费等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维护与维修和采用维护与维修的方式,然后根据维护与维修经费多少对《申请表》进行分级审批。
4.维护与维修费不超过2000元由资产管理处审批,超过2000元但不超过8000元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8000元由院长审批。单台(套)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鉴定。
5.仪器设备经维护与维修后必须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其所在部门进行质量验收。
第八条 实施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奖惩制度。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维护与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及时、自护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九条 在评定和聘任实验技术职称时,应将维护与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高低、维护与维修工作量大小、爱护仪器设备程度、设备使用年限长短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和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不再维修,按报废程序处理。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各部门需外送维护与维修的仪器设备,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外送,否则,所需维护与维修费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并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应有维护与维修记录,单台(套)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护与维修档案,要对每次维护与维修的原因、维护与维修的程度、更换的零配件、维护与维修费、维护与维修单位及人员等进行登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贯彻谁生产谁修或谁供货谁修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与厂家或供货商联系,进行保修或维护与维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